2007年2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盗窃
  室友偷了我的东西,可以向公司索赔吗?
  2006年10月底,公司安排一位新同事和我共同居住一间宿舍。今年1月29日下午,宿舍遭贼,我的电脑、移动硬盘、手机等财物被窃,价值5000多元。警方称该室友有重大嫌疑。
  其实,该室友在案发前已经有一段时间没回公司了,即使没有解除合同,公司也该提高警惕,至少应提醒同住的我和宿舍警卫,但公司没有。而且,宿舍楼的警卫看到那人搬东西出去,也没有进行登记。我觉得,室友是公司安排的,我没有权利选择,最后引狼入室,公司应该负责任。请问,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起索赔?
  绍兴读者:沈先生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薛芳赋律师回答:首先,造成你财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是“同住室友”的盗窃行为,因此,返还财物或者赔偿损失责任的首先应该由“同住室友”承担。由于此案警方已经介入,你可待案件侦破后向办案机关请求返还财物或者要求赔偿损失。
  如果案件一时不能告破,或者案件虽侦破但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,那么,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量:一是看公司是否对员工宿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二是看公司是否有过错。如果员工宿舍由公司统一安排,且指派专人对宿舍进行管理,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,则可认为公司对员工宿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否则,公司对员工宿舍则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,员工财物被盗,公司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。倘若公司(或管理人员)在履行保障义务时具有过错,则应该在过错责任范围内对员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因此,室友系公司安排以及公司没有及时提醒你和宿舍警卫注意,不能成为确定公司过错的理由,因为这两种情况下的公司行为与财物被盗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至于警卫没有登记的责任,则要综合警卫由谁雇请、工资由谁发放、职责有哪些、是否收取管理费等因素,看其是否具有过错,从而确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。